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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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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自行繳費平台」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人身保險

(二)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出生年月日

(四)聯絡方式

(五)金融機構帳號、信用卡卡號

(六)其他一切基於台端保險契約與繳費服務關係等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台端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 壽險公會及因以上目的作業需要之第三方包括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授權銀行等、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電子檔案、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等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惟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提供相當之資料以為釋明。

  3.本公司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惟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拒絕台端的請求。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帳號管理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得以臨櫃辦理書面申請、或以電子郵件(skl080@skl.com.tw)、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5) 洽詢權利行使之方式。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服務。

本人已閱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子化自行繳費平台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且同意與貴公司間之往來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並具書面表示之效果。(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致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時,已暸解可能將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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